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成年人且同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缺一或冒用被保险人签名都属于无效行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首先,在个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平安福》保险产品类型是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在《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首先纠正一个观点:真实签名并不是判断遗嘱真伪的唯一依据。只要遗嘱中涉及到些许伪造、篡改的成分,遗嘱均视同无效。因此,如果遗嘱是伪造的,跟签名的真假没有绝对关系。
4、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通过仲裁或诉讼来撤销。请求变更的只能变更。
5、第一百三十一条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7、以上是从相关法条规定上做出的说明。但是,还有一个注意点需要提及:
8、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有夸大保险产品功能,虚假承诺,诱导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等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可保留证据,例如谈话记录,计划书等。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或保险公司举报,并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0、发现已签完字的协议有问题,仅仅反悔无效。只有在符合可撤销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或诉讼撤销或变更才有效。
11、篡改订立人遗嘱。
1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3、要看是哪款机型更新出现问题,恢复出厂设置试试,如果不是系统程序问题一般恢复出厂设置都可以解决。
14、遗嘱无效的主要判定条件
15、保单处于犹豫期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办理退保;
16、保险合同无效,可解除保险合同情形有:
17、打印遗嘱不是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合法形式。即便是打印遗嘱,也要求是由订立人自行输入、自行打印、自行签名,同样需要有见证人作为证明。因此,判断的原理同上。
18、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19、第一,遗嘱订立人本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订立人老年痴呆、精神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不符合订立遗嘱的最基本条件。
20、显失公平的合同;
1、从形式上,这属于代书遗嘱或者打印遗嘱。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也就是说,视同情节严重程度,伪造遗嘱的人,丧失继承。
4、所以,合同双方必须慎重签订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
5、这里涉及到“伪造”的程度问题:
6、第二,遗嘱不是订立人自己的意思,被别人诱使、胁迫。
7、但是,“伪造”这个词涉及面有点广。就题主这个问题,我们换个角度:哪些情况会涉嫌伪造、导致遗嘱无效?如果发现伪造,应该怎么处理?
8、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9、在实际判例中,如何界定“伪造的严重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弹性的,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是依靠法院的“自有裁量”、手松手紧的问题。这个无法给出唯一的答案。
10、这里我们不探讨书写内容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伪造”这个词语,介绍一下无效的主要情况:
1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2、并非遗嘱订立人真实意思。
1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14、在订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代写了一份、或者直接打印一份,最后“骗取”了订立人的签名。
15、可撤销合同属于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
16、这两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威胁或者趁着订立人头脑不清醒的时候,让订立人写了一份遗嘱,然后签上名。
1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18、一旦发现遗嘱是伪造,伪造人会视同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9、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法定情形包括:
2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此外,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除上述之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确认是伪造,应该如何处理?
3、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订立遗嘱的过程证据入手,证明遗嘱无效。
4、经过确认篡改的遗嘱,依然视同“伪造”。
5、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6、当订立人写完遗嘱之后,其他人背着订立人对内容做了修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
7、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