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士兵退役后有四种安置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行选择职业道路,包括创业。安排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国家会提供工作岗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包括自主就安排工作和退休与供养三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对退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自主供养等方式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义务兵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安排工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自主择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根据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将由人民政府支持他们自主就业。退役金发放第十九条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将会从部队获得一次性退役金,该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门安排。同时,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本条例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役士兵的安置制度国家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的多样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包括自主就安排工退供养等方式,以确保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安排工退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条例取代了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1999年12月13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法律分析: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各类机团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至少80%安置到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需制定具体办法,确保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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