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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

时间:2025-02-10 11:09:33 科普问答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多项修订,内容涉及举报机生育规定、社会保障、优待奖励等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哪些条件下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目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权益。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鼓励措施**: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旨在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2021年修订,标志着该省在人口政策上的重要调整。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一共158天,陪产假是10天。今年1月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安徴省卫健委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出台了指导意见。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三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第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安徽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2023年安徽生育津贴最新政策如下: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是安徽省针对计划生育工作所制定的一套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本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该条例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原政策措施、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得到了审议,其中包含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调整。目前,二胎生育政策已全面放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哪些条件下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修订)

节育手术费,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城镇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十四条节育手术须由取得省卫生厅或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在安徽省的计划生育管理中,第四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制度。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被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作为政绩的重要指标(第十八条)。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遵照国务院发布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了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七条强调了合作管理机制。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三章 节育第十一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孕情检查,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妻,提倡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和谐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安徽省为促进人口和谐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六章三十条,涵盖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个方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定义。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第一章总则-**目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权益。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鼓励措施**: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人口政策**:依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安徽省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文件。该条例旨在规范安徽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修正后的条例对原有规定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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